世界各国军民融合法律比较

2021-05-07

为真正把国防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各主要国家大都通过立法将一些成熟的做法予以确认上升为国家意志,以使之进入法制的轨道。

一是最高层次的宪法。主要国家在其宪法中都对国防体制、总统与议会的国防权限、尤其是对确保国家安全或国防安全情况下,如何处理国防需求与民用经济或民事部门的关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二是在宪法指导下一系列相关军事法律,构成了一个纵横交错、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结构严密、体系完善的军事法网络,其相关条款都对如何处理各领域国防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如美国国防生产法与国防授权法等军事法律中,都有鼓励采办民用企业的技术和产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一个“无缝”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等规定。

三是专门用以协调特殊领域民用部门与国防安全之间关系的立法,主要涉及战争动员、民防与国防教育等方面。

四是各种条例、规定或计划,为推动国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各主要国家在正式法律之外,还出台各种条例、规定或计划,以推动二者之间的融合。美国自1990年代以来,为了推动国防科研生产领域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先后出台:技术转移计划、先进概念技术演示计划、两用科学技术计划、利用民用技术节省使用与保障费用倡议、国防部制造技术计划、独立研究与开发计划、北美技术与工业基础组织计划、技术转化倡议、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等。英国改革军用科研设施管理办法,鼓励军民部门间互相利用科研设施进行技术开发,以加强军民间的合作和交流。在推动联合研究方面实行新型“租借”机制,即在国防鉴定与研究总局所属的科研机构所在地允许国内民营企业租用场地、设施和专用设备等从事研究与发展活动,形成军民资源共享机制,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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