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异同是什么

2019-11-14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异同是怎样的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共同之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

3.都是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4.都具有制裁性。

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诉讼时效的区别。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为一年。

2.损害赔偿范围的区别。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损害赔偿,应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亦应赔偿。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的,即使未造成经济损失,亦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而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虽然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举证责任的区别。侵权行为成立,属一般侵权行为时,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应就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负举证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则往往享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权利人仅须就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而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在合同不履行的场合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债权人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只须证明债务的存在及损害的发生即可,而债务人若要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须就损害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负举证责任。

4.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条件的区别。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当事人不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预见约定。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能同时存在吗

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选择权没有加以限制,因此在实务上一般不应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认为不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2、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无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都不得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尤其应当指出,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

另外,如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的,这些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则不能因为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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