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纠纷处理的发展

2020-12-04

(一)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从前述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特点中我们了解到,建设工程法律更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建设工程法律纠纷的处理中,应当更多地从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进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比如对于应当招标未招标问题、串通投标问题、投标让利问题等。其中,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备案合同及实际履行合同之间的适用问题,历来是争论的焦点,日前仍然有地方法院的判决是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尽管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多数人都会主张实际履行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但正是基于对建设市场的公共秩序管理,对质量安全、社会矛盾冲突等公共利益的考虑,以及基于对社会各方商业利益的综合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回避了对“黑自合同”效力的直接认定,并规定:“当事人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司法解释解决了工程合同结算这个与各方商业利益最为接近的一个问题,在日前的社会利益冲突与分配中还是起到了很好的调节作用,弱化了社会矛盾冲突。

(二)正确适用法律,兼顾交易习惯,客观衡平各方利益

如上所述,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比较繁复,法律冲突也比较多,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从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即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多过于关注契约自由)出发来理解和适用法律,积极探寻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客观衡平各方利益。这个问题的集中体现,可以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之中。其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合同签订原则、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则等方面的规定,都对处理工程合同法律纠纷起到了非常好的指引作用,同时体现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契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另外,在处理工程法律纠纷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工程项目交易习惯的使用与采纳,如质量义务、计价方式、付款周期、变更索赔计算、保函出具、保修责任、通知义务等。这些问题无疑与工程项目的合同常用文本、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监理工作流程等具体国家法律和标准有关,需要进一步熟悉相关内容方可驾驭争议和解决争议。

(三)注重通过调解实现定分止争

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由于涉及的标的比较大,当事人之间对价款结算的争议比较多,往往需要通过造价鉴定和质量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及质量缺陷问题,因此建设工程法律纠纷的解决往往耗时很长,一般2年到3年非常常见。因此建设工程纠纷处理中应从综合考虑商业利益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建设工程的纠纷,积极促进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调解。

(四)积极推行争端评审机制,在过程中解决争议

与仲裁和诉讼相比,争端评审机制具有持续时间短,费用少和维持合同各方良好商业关系的特点,且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进行,有效推进工程合同的正当履行,避免陷入合同僵局。另外,对于最终需要通过诉讼和仲裁来解决的争议,裁决决定也能为法庭和仲裁庭保留重要的资料并提供有益的专业参考意见。当然争端评审机制能否得到推广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我国的建设工程争端裁决专家的资源问题。裁决专家的水平经验和能力直接影响着裁决的质量,影响着裁决的执行性和公信力,因此建立与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相适应的专家团队就成为工程裁决机制的一个关键。应当通过各类建设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民间团体机构促成裁决专家资源平台的建设,并建立社会评价监督体系,有效促进该机制的培育和发展。

总之,我们国家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它产于中国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中,并以现实之中国法制体系和社会法律素养为基础,建立了稳定的工程建设秩序,并为其持续的国家建设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法律最大的目的就是不断发挥其价值,有效解决当今社会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和纠纷处理未来需要面对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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